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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夫纪念馆被评为第八批“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

 TIME : 2020-11-27    浏览次数 : 14780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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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夫纪念馆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西街乌兰夫公园内,1992年5月1日破土动工,同年12月23日落成开馆,馆区总占地面积约3万平方米,展览面积1500平方米,分为序厅、音像厅及8个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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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被中宣部命名为“全国百家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 2005年被中宣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旅游局等部委联合命名为“全国百家红色旅游经典景区”,2006年被国家民委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2009年被国家国防办命名为“国家国防教育示范基地”,2010年被中央纪委监察部命名为“全国廉政教育基地”, 2011年,被全国红色旅游协调小组办公室评为“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集体”, 2016年被全国社会科学普及委员会评为“全国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2018年被评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近日,中国侨联公布了第八批“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名单,乌兰夫纪念馆荣登榜单。

党和国家以“久经考验的共产主义战士,党和国家优秀的领导人,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卓越的民族工作领导人”高度概括了乌兰夫同志光辉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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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6年12月23日,乌兰夫出生在今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塔布赛村一个蒙古族农民家庭,早在青少年时期就接受进步思想,积极参加反帝爱国学生运动。1923年秋,进入北京蒙藏学校学习,在李大钊等共产党人的帮助下,走上革命道路。同年12月加入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1925年4月28日,在李大钊等同志的关心和指导下,乌兰夫与多松年、奎壁创办了内蒙古第一个革命刊物——《蒙古农民》,它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

 1925 年9月,乌兰夫由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团员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从此走上了党领导下的有组织的革命道路,成为蒙古族中最早投身共产主义事业的先驱者之一。同年10月,经党小组和支部推选,乌兰夫前往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并以优异的成绩提前毕业,先后担任莫斯科东方大学和中山大学的教学翻译。1929年6月由苏联起程回国,9月,他与佛鼎、奎壁组建了中共西蒙工委,乌兰夫任组织委员,后接替佛鼎任工委书记,并在内蒙古西部地区开展革命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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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日战争爆发后,蒙旗保安总队改编为蒙旗独立旅,1938年5月,蒙旗独立旅扩编为国民革命军陆军新编第三师,乌兰夫任政训处代理主任兼中共地下党务委员会书记,此后这支蒙古族抗日武装驰骋在鄂尔多斯高原上,打退了日伪军的多次进攻,被党中央誉为“蒙古民族中最先进的力量,最大的抗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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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日战争胜利后,乌兰夫同志任绥蒙政府主席,他按照党中央的指示,于1946年和1947年成功地召开了在内蒙古革命史上有着重要意义的“四三”会议和“五一”大会,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1947年5月1日,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政权——内蒙古自治政府,乌兰夫当选为内蒙古自治政府主席。

建国后,乌兰夫同志长期致力于民族工作,在主持内蒙古工作近二十年中,创造性地执行了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并根据内蒙古地区的地域特点,逐步形成了东林、西铁、南粮、北牧、遍地煤的现代化经济建设总布局,使内蒙古地区出现了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

1952年8月,乌兰夫在中央人民政府第十八次会议上宣读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报告。指出:民族的区域自治是毛主席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决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一切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权利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建立自治区和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这是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工作的第一份纲领性文件,他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在内蒙古创造性的落实《纲要》精神,为全国树立了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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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10月17日,乌兰夫在全国人大民委第一次办公会议上指出,在维护少数民族权利上要加强法制,用法律形式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实现民族平等,加强团结,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重要保证,这是人大民委的重要任务。1980年8月15日,乌兰夫在全国人大民委第二次会议上作了题为《认真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的讲话,他回顾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盛衰相替的法治建设过程,总结了民族法制建设不完备、不健全给少数民族造成严重危害的教训,全面论述了民族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和民族立法工作的内容、原则以及必须加强民族法制的宣传和监督等问题。这次会议后不久,乌兰夫就向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正式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得到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视,决定由乌兰夫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起草工作。从此,乌兰夫不顾年高体弱全身心地投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起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法制建设上的一件大事。它对规范和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对加强全国各民族的团结,做好民族区域自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198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乌兰夫又为这个法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作了大量工作。他多次写文章,作报告和发表电视讲话,宣传和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他还反复强调《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共性的东西,但是各民族自治地方都还有自己的特殊性,因此各民族自治地方还应根据宪法和自治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特点、地区特点,抓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更好地调动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1986年7月9日,乌兰夫出席全国人大民委召开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情况的座谈会,在讲话时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这部重要的基本法律,对于完善和健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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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夫同志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其他各项政策,努力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与内蒙古的实际和全国的实际相结合,认识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新结论。在这个过程中,乌兰夫同志成为我们党内卓越的民族工作领导人,为推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完善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乌兰夫同志把毕生的经历献给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为民族团结复兴和祖国统一繁荣建立了卓越的功勋,深受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尊敬和爱戴,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矗立起一座名垂千秋的精神丰碑。